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实行统一配送及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甘建城规〔2025〕6号)、《住宅建筑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进一步规范临潭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心管理要求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经过降温和加压处理后成为液态,装于受压钢瓶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时,会迅速气化,遇明火燃烧爆炸,极易引发火灾。高层建筑不像平房那样容易疏散,而且火焰易于向周围扩大蔓延,扑救火灾上难度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惨重的损失和重大伤亡。近期全国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高层建筑使用液化石油气已成为重大安全隐患。
1.全面取消自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临潭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一律不得自行提取气瓶,全部实行经营企业统一配送到户制度、随瓶安检制度。
2.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禁止向高层建筑用户出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对违反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继续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用户,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若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落实主体责任。临潭县建明液化气供应站、临潭县民惠液化气石油供应有限公司作为区域内合法经营企业,需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开展配送服务,对配送全过程安全、服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二、配送服务规范
1.配送流程。用户通过电话预约方式提出需求,由供应站安排具备资质的配送人员,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配送车辆,按约定时限将检验合格的气瓶送达用气地点,并完成接装调试。
2.随瓶安检。配送人员每次送气时,须对用户用气场所、灶具、连接软管、减压阀等关键部位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告知并指导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停止供气。
3.实名登记。首次购气用户需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实名登记,签订供用气合同,供应站需妥善保管用户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三、服务及监督信息
配送服务电话:临潭县建明液化气供应站配送电话为
15346774438/13909414834,临潭县民惠液化气石油供应有限公司配送电话为18089404496/18993698404。
违规举报:如发现允许用户自提、配送车辆不合规、未落实安检及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向高层建筑用户出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可向县燃气主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用气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县燃气主管部门举报电话:0941-3121611
临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国家关于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法规条文
1.《住宅建筑规范》第8.4.5条规定: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9条规定: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安全燃气具专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而不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款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等其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